章程

 

安徽省绿色建筑先进技术研究院管理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国家建筑业中长期规划需求为导向,面向国家绿色建筑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需求,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共同建设面向区域发展的“安徽省绿色建筑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研究院是安徽省高校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方优势,整合各单位在城镇化研究、发展建设领域的创新资源,形成相对固定、多层级的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心、绿色建筑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二条 研究院以国家建筑业中长期规划需求为导向,面向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需求,整合绿色建筑领域科研力量,建立产学研协调机制,加强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和多专业集成两个维度的重点关键技术研发,通过自主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适宜技术体系,力争在绿色建筑核心技术和产品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展绿色建筑评估与控制领域中的广泛合作;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科研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绿色建筑共性技术研究队伍;整合学校及企业研究平台,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提高科研综合实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将安徽省绿色建筑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省内领先,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研究院面向夏热冬冷地区绿色建筑发展需求,整合绿色建筑领域科研力量,建立产学研协调机制,加强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和多专业集成两个维度的重点关键技术研发,通过自主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适宜技术体系,力争在绿色建筑核心技术和产品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开展技术研究有:

(一)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研究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技术、设计规范和标准,研究能源与资源优化配置及节约利用的绿色建筑设计技术,研究建立区域及建筑群能源资源消耗、物理与生态环境的预测和诊断技术,研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和建筑信息模型的综合规划技术和绿色建筑集成设计方法。

(二)绿色建筑材料。研究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中节材、节能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研究环境因素对建筑材料性能与结构的影响,探索提高建筑材料耐久性的方法,研究绿色建筑材料的分析测试并进行合理评价和预测。

(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监测,重点针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热(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建筑、太阳能热发电)、地源热泵的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

(四)建筑工业化。研究钢结构住宅和工业化住宅中的模块技术应用,研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建筑性能以及住宅经济性能,研究结构体系选择与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构件及装配节点的深化设计,工业化专用三维设计软件开发。

(五)能耗监测与能效评估。研究涵盖完备大型建筑能耗指标参数的数据采集体系及基于能源审计、能效评估等工作模型的能耗监管体系,研究大型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与楼宇自动化、预付费用能管理等系统之间的信息交互技术,研究建筑能效评估及节能审计软件评价体系及建筑一体化节能监管工作站技术。

第四条 研究院是在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领导下,由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联合组成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实体,研究院联合高校、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成立研究院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为研究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院务委员会是研究院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研究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行业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指导研发方向、产业孵化等问题决策;

(二)负责研究院院长的聘任;

(三)负责对研究院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对研究所建设、关键仪器、设备购置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监督经费使用;

(五)负责检查工作进展和运行绩效;协调解决研究院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向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汇报工作进展,为研究院发展争取有利条件。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1.行使参与研究院建设的权利;

2.享有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管理委员会及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4.通过研究院进行相关研究,优惠使用仪器设备,得到研究院提供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5.优先采用研究院的科技成果。

(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1.认真履行为研究院服务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中心的各项工作;

2.积极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支持研究院开展的各项科技攻关活动;

3.积极提供科研项目及经费,联合开展科技攻关;

4.加强与研究院的联系,及时反馈科技活动情况,并提出促进研究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成员若干人;秘书2人。

第九条 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

(二)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管理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邀请与绿色建筑发展有关的行业著名专家组成专家技术委员会,专家技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研究院中长期发展、行业关键技术开展前瞻性研究,为研究院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负责对研究院的科研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技术发展动态提供建议和咨询;

(三)负责确定研究院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向理事会提交年度重大立项、成果评价审议报告;

(四)对研究院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召开院务会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收集、汇总研究院月度、年度工作情况,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对管理委员会以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管理委员会决议;

(五)协调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任命的研究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各部门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

(二)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制订工作计划,领导研究院管理、科研、学术活动的开展以及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充分发挥研究院的服务平台作用;

(三)负责管理和科研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年度考核;

(四)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仪器设备使用、防火安全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汇报研究院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研究院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管理委员会议制度,管理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四条 研究院管理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议成员。管理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主席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议成员联名提议时,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成员。临时管理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各管理委员会成员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须经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应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管理委员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管委会成员均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对研究院建设投资经费;

(二)安徽建筑大学对研究院建设投资经费;

(三)研究院其他成员单位的各项投入经费;

(四)承担国家和省、市政府级相关部委、厅局在低碳、生态、绿色建筑领域的重大科研项目经费;

(五)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

(六)承担国际与国内交流、技术服务、专家技术咨询的服务经费;

(七)其他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用途

(一)研究院办公场地的建设及必备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维护;

(二)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的科研项目;

(三)完成所承担的技术咨询与服务项目;

(四)外聘专家、技术顾问;

(五)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咨询;

(六)开放课题经费;

(七)重大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奖励;

(八)日常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

(一)研究院建立独立账户,由研究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每季度向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表;

(三)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向管理委员会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第一届理事会全体管理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研究院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