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74月14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英文译名:Anhui Association of the Educational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缩写:AAEID。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单位从事基建管理、工程技术、教学工作和为学校提供基建所需产品与服务的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及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育基建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探索新时期校园建设的规律,提高教育基建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为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856号安徽建筑大学北区行政办公楼216室,邮编23002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协作指导、合作交流、咨询服务、研讨培训、编印出版刊物及论文集等。具体为: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基本建设方针、政策,组织调查研究、课题研究、理论研讨,开展学术交流。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活动,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以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接受主管单位的委托,为各类学校在校园规划、校舍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预决算的编审、招标、投标和建筑材料及专业设备的优选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编辑出版《安徽教育基建》会刊、论文集和《简讯》,介绍国内外教育基建学术研究成果和学会工作动态,交流会员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是:

    (一) 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系指本省教育系统从事基建工作的各级各类单位及为学校提供基建所需产品与服务的知名社会企业(不含政府行政机关)。

    (二)个人会员

本省从事教育基建管理、工程技术、教学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基建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基建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并从事基本建设工作两年以上者;

4、自学成才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及管理水平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学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的权利

1、具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本会赋予会员的其他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6、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和要求。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会、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基建业务和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能力强,且热心学会工作;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学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对理事长负责;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三)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检查学会财务,对学会领导班子履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和组织纪律以及学会《章程》的领导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其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监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和组织纪律以及学会《章程》的行为;

(二)负责检查学会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三)负责核对理事会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必要时以学会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四)负责对学会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学会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学会重大事项及方案的监督、检查;

(七)有权对学会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八)有权要求负责学会业务的理事长和专业(专家)委员会主任报告学会的业务情况;

 (九)有权对学会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事会主席参加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单独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分会、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各协作片片长、副片长由各协作片选举产生;各协作片设秘书长1人,协助协作片负责人处理该协作片的日常事务,并负责该协作片与本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各协作片秘书长的产生和更换,由各协作片负责人提名,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分工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本会职务,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继任人选并函告本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工作原则:坚持民主办会、会务公开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营造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科技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修订稿)经2017年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