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自然人发放劳务费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校外自然人提供的以下七类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校内常见酬金业务类型:发放校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技术服务费等。
二、计税规则
每人单次(日)不含税发放金额≥1000元的,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不足1000元的,不代扣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同一天多次向同一自然人支付酬金,合并计算。
(一)增值税征收率:1%(根据现行政策,减按1%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附加税费征收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50%(根据现行政策,减按3.5%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重要提醒
(一)为配合税务最新政策施行,网络报销系统“劳务申报录入-校外”模块将于2026年10月29日12:00关闭,请相关老师务必于模块关闭前完成10月份劳务费发放申报、审批及单据投递,以免影响后续劳务费发放。
(二)“劳务申报录入-校外”模块重新开放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9:00,开启后将按国家最新制度执行,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请提前向校外人员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财务处咨询电话:63828035。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