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校纪委《监察建议书》(校纪函[2022]16号)要求,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及科技成果转化负面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校教学和科研人员近三年来(2019年1月1日至 2022 年10月21日)申请的知识产权及转化的科技成果。
二、自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申请方面
1.有关知识产权(专著、教材、专利等),存在利益输送,未按实际贡献署名,或损害学校利益。
2.无正当理由,在学校公布的合作机构之外自行选择专利代理机构,存在利益输送。
3.未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登记,擅自申请专利,虚构事实用印,或伙同代理机构PS学校公章。
4.著录事项变更,存在利益输送,将专利、软件著作权权利人变更为成果无实际贡献人。
5.著录权事项变更,未征得全体发明人同意,伪造签名。
6.申请专利,未按照协议约定,擅自变更专利申请人。
7.开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完成证明,未按完成人实际贡献进行署名排序。
8.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1.私自交易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与他方合作实施,损害学校利益。
2.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按规定汇入学校指定账户。
3.除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以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与受让方签订其他合同。
4.未经学校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5.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牟利,骗取奖励。
6.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等,引起合作纠纷,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7.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三、自查依据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 号);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 号);
《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皖科监〔2021〕3 号)。
四、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于2022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自查工作,11 月 5 日前完成自纠工作,并填写《知识产权申请及科技成果转化负面行为汇总表》(见附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办公室(南校区实验综合楼1705室),电子版发至:chenjianli@ahjzu.edu.cn。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