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健康监测与灾害预防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健康监测与灾害预防国家与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学校《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主要目标为: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根据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运行和管理。以科学研究为主体,从事以应用型基础研究为主要研究方向的课题研究;研究队伍建设为核心,促进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的形成;团队协作和竞争为手段,培育高水平的人才和产生创新性科研成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一般9~11人,本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平均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六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个人自荐或学院(校级科研机构)推荐产生,经学校批准后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学校认定备案。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副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平台主任聘期三年,学校与平台主任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按任期目标进行考核。
第八条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计划;
(二)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与管理,包括团队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开放交流、经费管理和建设成效等;
(三)负责实验室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进行课题研究,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应开展部分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十条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一条实验室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日常运行、开放课题、学术交流、设备维护、劳务费等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优秀年轻人才和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实验室对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有影响的研究实验室;并积极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申报、人才引进、重大学术交流等建设计划由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的实验室建设小组编制,报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实验室建设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实验室设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财产管理、安全管理、考勤管理等,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需与相应人员联系。
第十八条为便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本实验室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设备,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任意将仪器拆卸、带出实验室外使用或转借使用。
第十九条执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度,新进人员及学生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操作规范、危险品和废弃科研物品处理以及应急预案设立等培训。
第二十条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每月1次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水、电、气、火等安全隐患排查以及实验室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科研废弃品以及重点设备安全性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按照有关程序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