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1、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大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应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于赔偿。

3、对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制造假象,推卸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其赔偿外,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4、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全部赔偿:

1)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 违反制度,擅自使用仪器设备。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

5) 私自将仪器设备拿出实验室或仓库损坏、丢失的。

6) 因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5、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熟练造成损失的。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 发生事故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6、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其损坏价值,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 对单价5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严格按价赔偿。

2) 对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按:

a、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

b、 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c、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7、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8、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或指导老师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办法规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9、赔偿处理的权限,凡损坏丢失价值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单价200元(含200元)――10000元的由资产设备处审批,单价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所有审批表要送资产设备处备案。

10、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多少和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价格低的也可赔偿实物,无故拖延不缴的,教职工在工资内扣除,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机械实验室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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