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社会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者:徐庆和发布时间:2025-12-18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含社会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下同),规范社会奖学金项目及资金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安徽建筑大学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社会奖学金捐资方(以下简称捐资方)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申请社会励志奖学金,当年应为学校贫困生数据库中入库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校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社会奖学金(除捐赠方明确指定、符合捐赠方设立社会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过少等特殊情况外,由学校具体审定)。

第六条 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相关表格,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确定获奖学金学生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 学生处对各学院社会奖学金评审程序进行审查,并将学院推荐的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学生可向学生处或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学校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结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专门账户,集中管理各项社会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每项社会奖学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应与捐资方就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实施细则等内容,以协议等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并通过适当方式向捐资方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经批准已获得社会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不能正确使用奖学金、出现铺张浪费或其他不符合捐资方要求的行为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奖学金及证书,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可参照《安徽建筑大学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激励学生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社会责任感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辅导员要加强对获奖学生成长的记录与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感恩意识,并以一定形式回报社会。

第十五条 获奖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积极与捐资方保持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与捐资方协商设立的学院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社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校字〔2014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