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压力,保障他们在校期间安心学习,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宣传部、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就业工作处、审计处、保卫处、校团委、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与学生代表参加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资助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专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成员参加的资助工作小组,指导和管理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励志奖学金等。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安徽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照《安徽建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等进行评选。
(二)社会励志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照《安徽建筑大学社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等进行评选。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安徽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依照《安徽建筑大学国家本科生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等实施。
第八条 学生助学贷款: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学生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学生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具体依照《安徽建筑大学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等实施。
第九条 勤工助学:学校设立资金,积极增设勤工助学岗位,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报酬。具体依照《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实施。
第十条 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的对象包括: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学生和隐形困难学生等。
(二)困难学生的补助流程,采取学生本人申请(补助隐形困难学生无须个人申请)—辅导员确认—学院审核—学生处报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三)困难补助的资助标准为500-5000元/生,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及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因家庭无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最高补助2000元/生。
2.因个人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最高补助3000元/生。
3.因家庭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者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影响基本生活的,最高补助4000元/生。
4.因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的,最高补助5000元/生。
5.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情况,及隐形困难补助,按照困难生库学生800元/生、非困难生库学生600元/生标准补助。
6.学校年度困难生走访补助,按照实地走访800元/生、线上走访600元/生标准补助。
7.对其他特殊情况的困难补助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四)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方式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学费缓、减、免:
(一)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儿或孤儿成年后就读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向学校申请学费缓交、减交或免交。
(三)对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由各学院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缓交期限。逾期不交、恶意欠费逃费的学生,学校停发各种奖助学金,并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法负担学费的学生,或由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符合学费减免要求的学生,可根据其家庭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申请减免学费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所在乡镇、街道证明。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审查,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凭本人申请和有关家庭困难的证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给予相应资助。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每年九月份,由各学院将家庭困难学生及其情况汇总报学生处,同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认真填报,工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学生隐私,确保学生资助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将学生在校期间诚信情况作为大学生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讲文明诚信的大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讲诚信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给予警示,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对恶意拖欠学费、不讲信誉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全校通报批评,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资助:
(一)未注册的;
(二)与学校签署缓交学费协议,逾期不交的;
(三)恶意欠费、逃费的;
(四)本年度受纪律处分的;
(五)其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学院学生资助的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考核主要通过审核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校字〔2017〕9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