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者:徐庆和发布时间:2025-12-18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与安徽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安徽建筑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申请对象应为当学年学校贫困生数据库中入库学生。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尤其要对申请人贫困状况认真进行审议,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程序进行审查,并将学院推荐的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在全校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后,上报相关上级单位审核。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若同时获得校学业奖学金,荣誉兼得,奖励金额按所获奖项最高项金额进行发放,不重复发放。

第九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学生可向学生处或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校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结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及人数按当年安徽省下达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金由学校通过学生社保卡(一卡通)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可参照《安徽建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及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校字〔2014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