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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整改力度,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在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对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学校各项审计整改工作中负有整改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的整改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审计整改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审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二)安排部署学校审计整改工作;
(三)听取审计整改督察和整改结果汇报;
(四)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强化整改落实;
(五)审议有关审计整改问责、处理建议等事项;
(六)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整改工作的日常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审计整改有关工作制度;
(二)建立审计整改台账;
(三)汇总审计整改结果,向分管校领导和审计工作委员会汇报;
(四)督促检查审计整改效果情况;
(五)处理有关审计整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有组织、落实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对下属单位审计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被审计单位已离任的领导干部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一)将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对能够在现场审计期间整改的事项要立行立改,并向审计处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三)对在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整改计划,并定期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以及屡审屡犯的问题,应从体制机制层面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五) 对涉及体制机制等原因,整改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加强综合分析,研究解决措施,推动审计整改有效落实。
第三章 整改程序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建议书等)和审计问题清单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
第十条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经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审计处。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对已完成整改事项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成效;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六)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审计整改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对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一事一报。
第四章 督促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审计处建立整改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管理。对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未完成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当继续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检查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审计结果整改情况。检查可以采取日常了解、查阅材料、实地检查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审计处向审计工作委员会汇报,必要时对整改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整改工作评价结果较差的;
(四)屡审屡犯的。
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审计处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移交,依规依纪追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部门联动,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一)组织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和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核查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巡察部门应将审计发现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四)财务、国资等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资产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制度。审计处在严格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开审计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校字〔2020〕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