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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高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操作规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与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审计前两个会计年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情况。如学校当年接受上级单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则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不再开展,相应顺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经济决策。重点审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有没有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是否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没有落实“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否贯彻执行,有无存在漏洞。
第五条 预算收入。重点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合作办学教育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等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非税收入或存入其他账户,以及违规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户,违规转移到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使用等问题;收入体外循环、非税收入在代管款项中列收列支、未经许可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以及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对象、标准乱收费等问题。审查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设立“小金库"情况。审查预算收入的预算与决算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第六条 票据使用。重点审查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转让、出借、代开、非法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使用过期的财政票据,相互串用各种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替代税务发票等问题。
第七条 预算支出。重点审查是否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经费,有无突破预算、挪用经费、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挥霍浪费等问题;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违规在专项资金中开支工资福利、津贴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有无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问题;有无违反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问题;有无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在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违规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以及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等问题;有无借会议、培训、展览、学习、调研、考察等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以及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培训无关的支出等问题。
第八条 往来资金。重点审查各种暂存、暂付、代收、代扣、代缴等款项核对、清算、解缴、清理不及时,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个人借用公款用于从事经营、非公支出,违规将各项收支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涉企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等问题。
第九条 科研经费。重点审查科研经费管理不到位问题,重点审查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科研经费管理责任不落实和内控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流于形式、科研经费审核把关不严(虚假套取资金、报销个人和家庭费用、虚构经济业务、使用不合规发票报销等)、科研项目不按期结题或结题不结账、科研项目合作和科研成果管理不规范,以及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副产品收入不入账等问题。重点关注科研经费划拨、劳务费发放、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是否合规。
第十条 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重点审查基本建设内控不严格、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审查基建决策程序不规范、基建项目违规超概算、基建项目(辅材)未按规定招投标、基建程序控制不严格、超进度超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等问题;厘清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环节和程序,深入查找造成基建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原因。审查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严格、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以及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等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收入分配制度。重点审查各种工资津补贴及工资外的补贴、奖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准的办法和标准执行,是否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主要形式包括:(1)津贴补贴政策外自行设立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项目;(2)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或报销属于个人支出的费用;(3)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的津贴补贴;(4)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实物;(5)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资金,再从关联单位(企业)套现或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职工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6)私设“小金库”发放的津贴补贴。“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包括:①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②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③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④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⑤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⑥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⑦上下级单位之间和合作办学单位之间(含成人教育)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绩效情况)。重点审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缺失、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有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配置资产,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责不适应,以及资产重复配置、资产配置中存在奢侈浪费等问题;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资产账实不符,擅自变更资产性质,违规设置账外资产等问题;资产出租未履行报批程序、未按照规范要求实行公开招租、未依法依规签订租赁合同、擅自改变收益权属、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以支抵租或截留资产出租收入,以及资产产权主体、合同签订主体、收益上缴主体不一致等问题;资产处置范围、审批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以及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行为。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和所属企业。重点审查对外投资和学校所属企业管理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审查对外投资、对校办企业投资未履行报批手续、对外投资股权管理不规范、学校所属企业改制操作不规范、对学校所属企业投资长期未清理等问题;对学校所属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收益上交、财务监管不到位,学校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形同虚设、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
第十四条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审查审计整改的责任单位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分类施策,确保整改到位;是否借审计整改之机全面排查问题线索,严格执纪问责;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促进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廉政风险;是否存在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问题。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将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审计处自行组织审计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处派专人全程跟踪协调,确保审计质量。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如下备审资料:(一) 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二) 学校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三) 申请调整预算报告及批准文件等;(四)审计年度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账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等;(五)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资料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六) 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及收费票据等;(七) 物资采购资料申请表、招标文件等;(八) 学校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台账等;(九)以往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十)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发布审计公告,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范围、审计纪律及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审计组按规定实施审计后,按照分级复核制度,经主审、副组长复核、审计处处长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将经过核实的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提交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台账,下发审计整改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安徽建筑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学校纪检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各审计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材料进行核查验收,形成整改报告和整改结果清单,提交学校审定。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和巡察办公室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安徽建筑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建筑大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全覆盖制度实施方案》(校党字〔2015〕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