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19年11月12日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平台级别认定按照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发和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其任务是围绕国家、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培养创新型人才等。
第四条 平台坚持“规划引导、学科支撑、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平台实行学校、学院、平台三级管理。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平台的规划、评估与考核;学院负责资源调配与目标管理;平台负责人负责平台的建设实施与日常运行管理。
第六条 科技处职责:
(一)组织编制平台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审定与指导实施;
(二)遴选校级平台,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平台;
(三)指导、监督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四)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平台进行立项论证、建设验收、运行评估和考核等。
第七条 学院职责:
(一)组织平台建设立项的申报;
(二)推荐平台负责人,支持组建学术团队;
(三)组织评估平台拟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调配科研资源,保障平台建设与运行;
(五)参与做好平台工作日常督查、建设验收、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平台职责:
(一)拟定平台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平台日常运行与管理,包括团队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开放交流、经费管理和建设成效等;
(三)负责平台验收、评估和考核等准备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平台申报与立项应符合学校重点学科、科研发展规划。
第十条 平台立项基本条件:
(一)学科建设基础扎实。所在学科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和重点学科布局,满足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一般应有2-3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研究目标、计划和措施;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先进行列或较高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备一定的优势,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级、部省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学术团队结构合理。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度较高的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以及团结协作、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研究团队学术水平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四)研究条件良好。平台业务用房、场地、实验装备、仪器设备能满足需要;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必要的技术保障、合作与交流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未按建设期完成建设任务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平台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平台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设的平台须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确定建设计划与资金预算,与平台签订《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的学术委员会是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7~9人,本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知名专家。(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履行主任职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本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平台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平台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视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主任由学校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平台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副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获得博士学位。平台主任一个聘期三年。
第十八条 国家级重点平台可设置专职秘书、专职科研人员和专职实验人员,薪酬由学校支付;其他省(部)级平台可聘用兼职秘书、兼职科研人员和实验人员,薪酬从平台专项经费中支出。专(兼)秘书和专(兼)实验人员主要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以及平台仪器设备、资料管理和维护,保障平台正常运行。平台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组成,由主任设岗、聘任,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平台人员名单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平台专项经费,国家级平台100万元/年,省(部)级平台50万元/年,市(厅)级平台30万元/年,校级平台10万元/年。人文社科类平台经费减半。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共建的平台经费不超过40%。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主任基金、开放课题、学术交流、设备维护、劳务费、绩效等。各平台应细化经费预算,其中,日常运行经费不超过30%,绩效不超过30%。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平台主任津贴制度。省部级及以上平台主任发放津贴不超过4.0万元/年,副主任不超过2.0万元/年,其他平台主任发放津贴不超过2.0万元/年,副主任不超过1.0万元/年。具体金额由平台主任分配,按年从平台专项经费中绩效支出,主任和副主任津贴总额不得超过绩效总额。
(一)学校对平台主任和副主任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合格者及聘期考核合格者,发放主任津贴。
(二)聘期的第一年平台主任报送年度总结报告,第一年度考核指标应达到合格总指标分值的三分之一,平台主任津贴当年发放。若不能达到,则暂不发放第一年津贴。
(三)聘期的第二年年底进行中期考核,完成指标应达到聘期合格总指标的二分之一。中期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当年津贴,第一年考核未合格者若中期考核合格则补发第一年未发津贴;考核不合格者,暂不发放当年津贴。
(四)聘期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任期全部津贴。聘期考核不合格者,津贴按考核计分分值折算发放;如果聘期三年已发放的津贴比折算后发放的津贴多,其差额部分将从平台主任(副主任)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平台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平台应设立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校内青年科研人员的培养和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平台名称。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平台的考核工作包括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建设周期考核等。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运行经费拨付、绩效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平台考核原则上分为成果导向和过程管理两个方面。
(一) 成果导向主要考核平台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标准、项目、获奖、咨询报告等,需每年提交成果报表,科研指数和标准科研经费计算按照《安徽建筑大学第二聘期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 过程管理主要考核平台的科研组织工作,包括学术研讨组织、项目申报推荐、学术新闻报道等,需每季度提交科研活动组织报表,科研指数计算按照《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平台学术活动认定标准》(附件1)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根据平台性质分类确定,对本办法尚未列入或具有特殊任务的平台,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逐步补充完善。
第二十七条 成果认定
(一)可署名平台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必须署名平台名称或在特定位置如资助项目备注、致谢等处注明由平台或平台推荐申报的项目资助。
(二)不方便署名平台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项目、获奖等,平台成员应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其中,对要求由平台推荐申报的项目,要求平台是该项目的推荐单位。
(三)平台的研究成果每季度应及时归入季度报告提交科技处,其中无保密要求的研究成果,平台应及时在平台网站对外发布,促进平台的对外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条 学术活动认定
(一)平台组织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委员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名人讲座、全国性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等。
(二)平台组织的学术活动需提前向科技处报备,科技处根据实际需求公开发布学术活动安排。对已正式发布的学术研讨活动原则上不能改期。对效果良好的学术活动,鼓励提供学术新闻报道。
(三)平台学术活动认定按照《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平台学术活动认定标准》(附件2)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工作认定
(一)平台应加强网站建设和对外宣传,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交流研讨等活动,重要学术活动或成果进展应及时提供报道材料。学术新闻报道指被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对外发布、或被国内外主流媒体转载的相关报道。
(二)平台其他需认定的工作应纳入季度报告,并及时向科技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认定材料,由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平台考核期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优秀。学校一次性给予平台100万绩效奖励。
(一)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相同层次的其他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
(二)核心研究成员获得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和重大或重点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
(三)以第一完成单位在本平台对应研究方向获得国家科技一、二等奖。
第三十一条 对不合格的省级及以上平台,免去主任职务并责令学院进行整改;对不合格的校级平台免去主任职务并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校级重点平台资格。
平台建设期完成“合格”目标任务的,可以发放剩余绩效部分,由平台主任分配。
平台建设期完成“优秀”目标任务,可以发放剩余绩效部分;学校一次性给予平台绩效奖励,其中,国家级平台:20万;省(部)级平台:10万;市(厅)级平台:5万;校级平台:3万。由平台主任分配。
第三十二条 省(部)级及以上平台在接受学校组织的平台考核的同时,还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验收。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校字〔2015〕45号)文同时废止,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平台建设期考核标准
2.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平台学术活动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