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以及《安徽建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校字〔2021〕64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未达到学校学籍管理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学处理。经核查,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18级高起本层次4名学生、2021级专升本层次32名学生,均未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另有2023级专升本层次1名学生由本人主动提出退学申请,以上学生共计37名。经学院研究,拟对该37名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具体学生名单详见附件。
如学生本人对退学处理有异议,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班主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学籍退学处理。
如有疑问,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0551-63513143,63513053。
继续教育学院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