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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5-13 浏览次数:10


校字〔2025〕34号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成效,促进大创项目成果产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指导教师与学生

第六条(三)补充,指导教师切实履行指导责任,每个项目不超过2位指导教师。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指导教师顺序和更换指导教师。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结题验收不合格,原则上暂停指导教师2指导资格,学生团队1年的申请资格

二、结题验收

验收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一)第二款调整为,以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在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一类、二类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所有发表的论文须标注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十六条(一)第三款调整为,项目组成员申请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并获得授权(以获得授权号为准),或除指导教师外以第一完成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以获得授权号为准)。外观专利、计算机软著不再认可。

第十六条(一)第四款调整为,以项目负责人为参赛团队负责人,获得二类竞赛全国第一等级奖项1项及以上,或获得二类竞赛全国第二等级奖项2项及以上或获得一类竞赛省赛最高等级奖项1项及以上。

第十六条(一)补充增加一条,以项目负责人为参赛团队负责人,获得一类竞赛全国第三等级及以上奖项1项及以上,直接认定为“优秀”,免予鉴定。

(二)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二)第二款调整为,以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在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除指导教师外项目组成员为第二作者在一类、二类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所有发表的论文须标注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取消第三款。

第十六条(二)第四款调整为,项目组成员申请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指导教师外排名前二),并获得授权(以获得授权号为准)。外观专利、计算机软著不再认可。

第十六条(二)将第六款修改为,以项目负责人为参赛团队负责人,获得二类竞赛全国第二等级奖项1项及以上或获得一类竞赛省赛第二等级奖项1项及以上,或获得三类竞赛省赛第一等级奖项1项及以上。

三、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调整为,项目资助经费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动态调整。省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不超过4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资助不超过8000元/项;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不超过2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资助不超过4000元/项。

第二十条调整为,资助经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划拨至第一指导教师名下,结项后不再进行奖励。

1.项目批准立项后,划拨资助经费总额的50%。

2.加强中期考核,通过中期考核后划拨剩余50%的资助经费,不通过不予划拨。

3.结题评审不合格的项目,直接收回剩余经费。

4.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当年度全部收回学校。

四、其他说明

本补充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校字〔2022〕41号)中关于验收条件、项目资助、项目奖励等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