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5〕34号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成效,促进大创项目成果产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指导教师与学生
第六条(三)补充,指导教师切实履行指导责任,每个项目不超过2位指导教师。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指导教师顺序和更换指导教师。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结题验收不合格,原则上暂停指导教师2年的指导资格,学生团队1年的申请资格。
二、结题验收
验收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一)第二款调整为,以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在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一类、二类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所有发表的论文须标注“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十六条(一)第三款调整为,项目组成员申请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并获得授权(以获得授权号为准),或除指导教师外以第一完成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以获得授权号为准)。外观专利、计算机软著不再认可。
第十六条(一)第四款调整为,以项目负责人为参赛团队负责人,获得二类竞赛全国第一等级奖项1项及以上,或获得二类竞赛全国第二等级奖项2项及以上,或获得一类竞赛省赛最高等级奖项1项及以上。
第十六条(一)补充增加一条,以项目负责人为参赛团队负责人,获得一类竞赛全国第三等级及以上奖项1项及以上,直接认定为“优秀”,免予鉴定。
(二)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二)第二款调整为,以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在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除指导教师外项目组成员为第二作者在一类、二类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所有发表的论文须标注“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取消第三款。
第十六条(二)第四款调整为,项目组成员申请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除指导教师外排名前二),并获得授权(以获得授权号为准)。外观专利、计算机软著不再认可。
第十六条(二)将第六款修改为,以项目负责人为参赛团队负责人,获得二类竞赛全国第二等级奖项1项及以上,或获得一类竞赛省赛第二等级奖项1项及以上,或获得三类竞赛省赛第一等级奖项1项及以上。
三、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调整为,项目资助经费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动态调整。省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不超过4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资助不超过8000元/项;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不超过2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资助不超过4000元/项。
第二十条调整为,资助经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划拨至第一指导教师名下,结项后不再进行奖励。
1.项目批准立项后,划拨资助经费总额的50%。
2.加强中期考核,通过中期考核后划拨剩余50%的资助经费,不通过的不予划拨。
3.结题评审不合格的项目,直接收回剩余经费。
4.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当年度全部收回学校。
四、其他说明
本补充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校字〔2022〕41号)中关于验收条件、项目资助、项目奖励等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