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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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届毕业生第一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6-04 浏览次数:2411

校教函〔2024〕17

 

关于开展2024届毕业生第一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关于2024届本科毕业生教学工作安排的通知》(校教函〔202413号)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开展2024届毕业生第一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2024届学分制毕业学生(五年制2019级、四年制2020级);2024届非学分制毕业学生(两年制2022级专升本联合培养学生)。

二、审核主体

学生所在学院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查学院所属毕业班级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

三、审核依据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024届毕业学生根据相应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延长学制学生根据原年级(申请延长学制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二)学生学业成绩

(三)学生受到纪律或学籍处分情况

四、审核程序

(一)毕业班成绩报送

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录入。6月3日(星期一)17:00后开始录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毕业答辩未通过的学生暂时不录入成绩,所在学院选择“提前批次录入”,待二辩结束后录入。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本学期已完成考核的跟班重修课程、面向毕业班级开设的重修课程以及相应网络课程成绩,录入截止时间为6月8日(星期六)18:00,且录入成绩作为第一轮毕业资格审查的成绩依据。

请各学院督促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录入课程考核成绩。未在第一轮审核前录入的成绩,将于第二轮审核采用。近期考核结束且涉及毕业学生的课程,任课教师可在成绩录入环节选择“提前批次录入”,先行提交毕业班学生成绩。

3.毕业班级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符合学分冲抵要求的课程成绩,所在学院应于6月7日(星期五)下班前将相关学分互认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

(二)毕业资格审查

1.学院依据教学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核查学生毕业资格。6月9日(星期日)12:00至6月12日(星期三)12:00,毕业学生所在学院在系统内开展毕业资格审查,点选“批量自动审核”。

1)对“机审结果”一栏为“通过”的学生:

学院对照培养方案和学生所获学分情况,确认无误的点选“单个审核”选项;确认审核通过的,“学院终审”一栏显示为“通过”。确认后选择“不通过”,应在“备注”栏规范填写未获学分的培养方案内课程,课程之间需用“逗号”间隔,如《高等数学A1》,《线性代数B》。

2)对“机审结果”一栏为“不通过”的学生:

学院对照培养方案和学生所获学分情况,对机审结果无异议,选择“不通过”。如有可学分互认而暂未申请互认的课程,“学院终审”一栏可以选择“通过”,并在“备注”栏规范填写未获学分的培养方案内课程,课程之间需用“逗号”间隔,如《高等数学A1》,《线性代数B》。

2.特殊类型学生不依据正方系统毕业资格审核结果。

1)审核系统中在“学生标记”一栏显示“2023届延长学制”的学生,学院参照2023年毕业审核结果和后续获得学分情况进行审核。

2)学籍异动及提前毕业的学生,原则上依据入学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3)特殊类型学生的“机审结果”一栏可供参考,学院认为不能毕业的学生,需在“备注”栏规范填写未获学分的培养方案内课程,课程之间需用“逗号”间隔,如《高等数学A1》,《线性代数B》。

3.学院终审需于6月12日(星期三)12:00前完成。学院终审结束后,教务处关闭审核系统并导出学院审核结论,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学院将审核结果告知学生。

4.学院终审为“通过”的学生,需点选“批次设置”,选择“批次1”,标明该生为第一轮符合毕业资格条件的毕业生,并填写报送附件1。

(三)毕业学位审核

1.第一轮毕业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因考试作弊等违规违纪取消学士学位的,学院填写报送附件2。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处分的学生,达到毕业学分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补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同意,填写附件3报教务处审核。学分制学生按照《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校字〔2017〕98号)第四条执行;非学分制学生按照《关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位授予细则>的若干补充规定》(建院字〔2008〕115号)相关条款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对6月份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中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含毕业答辩不及格学生),学校将于7月份组织开展第二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

(二)经第二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仍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的学分制学生(含毕业答辩二辩不及格学生):

1.达到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2.未达到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专业延长学制学生学业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5〕36号)相关要求,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延长学制,否则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3.延长学制学生,原则上可不住校学习。需要住校学习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汇总并报后勤管理处安排住宿。

(三)各学院需根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时间安排,严格按照通知附件格式要求,将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

6月13日11:00前报送审核的纸质版材料(附件1、附件2和附件3),需由学院院长和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在报送纸质版材料的同时,需从电子政务平台报送电子版材料,并确保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六、联系方式

教务处学籍科(徽风楼1714室)

张金宏、李梦悦,0551-63828089。

特此通知。

 

附件:1.学分制毕业情况统计表.xls

      2.学分制本科毕业生未获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xls

      3.学分制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xls

 

  

                     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