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5〕60号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提高课程考核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所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需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各类课程考核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同一课程需统一考核方式、统一考核内容、统一阅卷标准。
第五条课程考核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形式进行。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也可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考核,如撰写论文、报告、面试、辩论、实际操作、笔试开卷等。
第六条课程考核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将课程作业、课堂笔记、课内实验、上机、设计、阶段测验、期中考试(或中期测验)、课堂表现等学习过程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将过程性考核贯穿到课程教学全过程,促进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需高度重视课程考核工作,成立以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的课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讲教师担任,负责其授课教学班的相应课程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考查课程原则上采用随堂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试课程原则上由教务处统筹协调管理。开课单位负责安排课程考核的时间和地点,落实监考教师及课程主考人员,组织试卷命题(A、B卷及其抽取)并送印、接收、保管、分发、阅卷和装订存档等工作。
第十条课程主考应于考前到开课单位领取试卷等考试材料,分送到相应考场;考试过程中及时解答试题有关疑义;督促监考教师做好旷考、违规违纪学生的记录,收集违规违纪证据材料;考试结束时复核试卷份数,与监考教师交接试卷等材料,并将记录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场记录单》复印件和相应证据材料报送至教务处。
课程主考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所辖考场范围。跨校区课程主考任务由所在单位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监考教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分解的任务具体安排。原则上每个考场设置监考教师两名,可根据考场的考试人数,视情况适当增加配备监考教师。
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加强对本单位师生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组织学习学校考试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在考试过程中需加强巡考工作,对本学院学生所在考场考风考纪情况,监考教师、课程主考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本单位考试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考核资格
第十四条 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课程当学期学时的1/3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五条取消学生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报告单》,经开课单位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开课单位书面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期初补考的资格:
(一)课程期末考核被认定为考试违规违纪者。
(二)课程期末考核无故旷考者。
(三)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被取消者。
(四)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为0分者(缓考除外)。
(五)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六)校公共选修课程以及在线开放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具备考核资格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学校安排的期初补考。
(二)期初补考不合格者,需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五章 缓考
第十八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于考前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因突发疾病等未能在考前提交缓考申请的,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缓考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条以下情况,不得申请课程缓考:
(一)毕业学期(含延长学习期限)。
(二)期初补考。
(三)被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的课程。
(四)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五)校公共选修课程以及在线开放课程。
(六)申请免听与免修的课程。
(七)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而需申请缓考,但未按审批权限获得相应假期批准的。
(八)各类等级考试。
第二十一条非毕业学期期末考试课程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与期初补考同步进行。缓考课程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据实记载,须计入平时成绩,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课程考核组织和实施细则,做好本单位考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校字〔2017〕9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