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5〕63号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科生实习教学,拓展实习教学维度,构建适应未来人才培养需要的实习体系,助力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战略部署,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加大数字化实习资源建设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实习教学模式创新,拓展实习教学的空间和维度,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实习教学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本科生实习组织形式为:由学院统筹安排的时间、地点相对集中的集中实习;由学生自主联系并确定实习单位,并经学院批准开展的分散实习。
第四条 实习类型包括按培养计划安排的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践训练、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章 实习教学组织与要求
第五条 学校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安排,监督检查各学院实习教学各环节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实习教学体系建设,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实习教学大纲与实习教学计划,科学安排实习内容,督促检查实习教学落实情况。
第七条 专业系(教研室)负责组织和落实所承担的实习教学具体事宜,包括组织成立实习队伍和划分实习小组,确定和聘任指导教师,落实各项实习计划和实习工作总结。要在实习教学中融入劳动教育,通过劳动实践加快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培养创新精神、工匠精神。
第八条 实习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由专业系(教研室)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拟定,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习计划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由专业系(教研室)会同实习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专业、实习内容、实习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人数、指导教师与实习日程安排,以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实习地点与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教学大纲要求选定。按照专业对口要求,就地就近等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为确保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有所保障,原则上所有实习地点应为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且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重视实习的组织工作,明确实习指导教师职责,事先与实习单位商讨落实实习教学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分散实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确定需要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在实习任务开始前1至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科生分散实习申请表,征得家长同意并签名。
第十四条 学生将分散实习申请表送达联系的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需按要求填写接收意见、岗位信息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学生将实习申请表提交给指导教师审核,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详细说明分散实习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
第十六条 分散实习期内实行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实习单位必须指定一位岗位导师。
第十七条 校内导师必须对学生进行至少每周一次的实习指导,了解学生的实习及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校内指导教师要及时督促实习学生按时返校,并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能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实习岗位。
第四章 指导教师守则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习期间的各项教学及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现场情况,对学生加强学科专业、人身安全、组织纪律教育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好实习小组的任务和学生的实习岗位,并根据实习内容及进程指导学生按期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组织好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做到劳逸结合,安排好作息时间。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习计划按时组织好现场教学,协助现场技术与管理人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学生的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资料收集等,作为评定成绩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实习,勒令返校,听候处理,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做好与实习单位交接工作。
第五章 学生守则
第二十八条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计划积极主动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遵守纪律,按规定时间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因故不能参加实习教学任务的,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的,必须经实习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三十条 遵守当地的政策法令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各级人员,遵守指导教师在现场提出的实习规定,在实习任务开始前,需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按照实习规定和操作规范,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实践操作任务。认真做好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报告和总结等内容。
第六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实习成绩应单独进行考核。根据教学计划可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记载成绩,也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应理论课的成绩中。
第三十三条 可采用面试、答辩或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结合考勤、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报告和总结及专题材料等综合评定。
第三十四条 实习是学生必须学习的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不及格需重修。
第七章 实习教学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检查学院实习教学整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检查本学院实习教学安排和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专业系(教研室)负责检查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考核与成绩报送及实习工作总结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