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5〕63号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育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科学组织实验教学,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实验教学文件
第二条实验教学应遵循本科教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总要求,以能力提升和创新思维为导向,科学构建契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实验课程体系,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选编实验教材。
实验教学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评估)相关要求,加强实验安全教育,优化实验项目组成。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教学最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是实验室建设与评估、设备投入、工作量核定、教学任务安排的主要依据。实验教学计划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标准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基本依据,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所有列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均应当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含实验安全教育,尤其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如: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高空或坑道类等,须制定明确的安全教育内容和计划,并将课程思政和创新精神元素融入课程目标。
第五条实验教材(含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依据,每一门实验课程均应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含指导书),其内容与方法应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及时更新。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现行《安徽建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要求,实验教材(含指导书)中须明确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及其危险源种类、特性、风险隐患。
实验教材管理按照现行《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实验课程体系与实验项目管理
第六条根据课程体系和课程性质,实验课程分为三个类别。
一、基础实验。依托公共基础和学科基础课程,要求每个学生必须进行实际观察和全过程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实验精神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
二、专业基础实验。依托专业基础课程,要求学生分组进行实际观察和动手操作,努力创造条件让每个学生全过程动手操作,着重于科学原理与实验分析能力的培养。
三、专业实验。依托专业课程进行的专业技术和生产实验,要求学生分组进行实际观察和分工动手操作,着重于专业技能、科学工作态度、团结协作精神的培养。
第七条根据教学组织方式,实验课程分为三种形式。
一、课内实验。依托某门理论课教学安排的实验,一般以实验项目为单位组织教学。课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二、独立开设实验。汇总一门或几门理论课内的多项实验,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须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使学生树立实验思想、掌握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课外实验。围绕课外创新活动及学科竞赛安排的实验,课外实验须依托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各类实验室,运用现代化信息平台,为优秀学生和具有兴趣爱好学生提供个性化发展空间,提高学生实践与创新、创造能力,以及参与学科竞赛的能力。
第八条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实验项目必须能够独立设置考核环节。
一、每个实验项目,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以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
二、实验项目的开设应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更改。新增、变更、取消实验项目,应由实验中心(室)提出,经专业系(教研室)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教学院长批准,同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执行。
三、在加强实验训练的同时,应注重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九条基础实验课程宜开设综合性实验,专业基础与专业实验课程宜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各专业开设的实验课程中,80%以上须包含至少1项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鼓励所有实验课程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四章组织与运行管理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校级实验教学管理,主要负责实验教学的规划指导和重大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一条学院负责院级实验教学管理,主要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的规划、组织、管理,健全实验教学制度体系,加强实验安全教育,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文件,规范实验教学秩序,改善实验教学条件,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及其他与实验教学相关的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
一、在学期结束前须明确下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新开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统筹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场所、设备仪器和试剂耗材等,做好实验课程排选课工作。
二、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及时完善、更新实验教学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数据信息。学期结束前完成审核下学期的实验课程与实验项目信息、实验教师授权,确保实验开出率100%。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安全实行院长负责制,实验中心(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加强实验教学全过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学校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强化安全底线意识,并将实验教学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对涉及存有安全风险类危险源的专业实验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组织实验教学时,应按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分组,并依据实验类型、设备条件及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分组人数上限细则,其中高危实验人数上限应符合《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要求。
第五章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须具备正确熟练的操作技能,实验前须依据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进行预实验。每次实验课前认真检查设备仪器、耗材试剂、实验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并做好记录。
指导教师须依据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完善实验方案,制定危险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等。对涉及存有安全风险类实验,须明示危险源及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如遇突发事件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安全疏散。
第十五条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指导,加强对学生操作基本技能和技巧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规范、标准的实验操作方法。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审核学生的实验数据、结果;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组织学生做好清洁卫生;填写实验日志,完成师生签名。
第十六条实验报告是学生实验过程的真实记录,指导教师须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按照实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实验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对实验报告做出书面整体分析总结。
第十七条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应进行试讲、试做实验,经学院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指导学生实验。
第六章 学生实验要求与实验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实验前须通过实验室安全考核、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认真预习;实验中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实验后按照要求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指导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实验课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验,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安排补做,未经允许不参加实验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实验报告应按统一规格书写,要求图表准确,字迹工整、清晰,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并按时送交。
第二十条 实验成绩评定按其教学大纲执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不予补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验课程考核以及对本人实验考核成绩存在疑问,按照现行《安徽建筑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验课程考核成绩(课内实验考核成绩按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由指导教师登记入册,按照学校成绩管理规定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是学生必修教学内容之一,不得申请免听、免修。因身体残疾无法完成实验者,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估后可调整考核形式。
实验课程学分互认按照现行《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二十三条实验教学工作要紧紧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不断健全实验教学体系,吸收最新科研与教学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实验教学研讨等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凝练成果,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实验教学育人功能,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管理范畴,并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广泛应用,不断优化实验设计。加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实验教学资源库建设,提升实验教学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章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学校考核与评价实验教学的重要依据,学院须做好收集、统计、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严格按照现行《安徽建筑大学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实验教学档案具体应包括:
一、管理文件:各级实验教学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二、教学文件: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含指导书)等;
三、教学资料:实验课表、实验报告批阅及分析总结、实验教学考核办法、试卷、实验课签到表、学生实验成绩登记表等;
四、过程管理资料:实验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如: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资料、新开实验试做记录、实验条件准备与检查情况记录、组织师生对实验教学文件、通知、软件系统使用的学习记录等;
五、实验教学自查材料、实验教学工作总结等,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实验教学管理,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