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7〕125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10月19日
安徽建筑大学
实验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创新与实践教育、生产实验与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部、中心)二级管理,原则上学院(部、中心)应成立实验中心对各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院(部、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管理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各专业系、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具体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
第五条 实验室一般应按照二级及以上学科或行业领域设置,并向综合性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发展。
第六条 全校性的或跨学科专业教学的基础实验室,省级或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含专业实验室),必须按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公布实施的实验室标准设置。
第七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可按课程性质设置独立的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任务较小或实验室专职人员不足3人的,应并入相关实验室组建实验中心,或并入相关专业系(教研室),可以保留实验室名称。
第八条 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等;
(二)具有能够满足教学任务的基本场所、设施条件;经费投入有保障;
(三)具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满足实验需要的水电等资源供应、安全和环境保护条件;
(五)应当配备专兼职实验室管理人员,能满足实验室运行的需要;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
(一)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和调整实验室要有利于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科专业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教师及实验技术队伍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二)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应当由所属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所属单位等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1.对新建实验室应提出论证报告,包括建设条件(人员、经费、用房)及建设规划、实验教学和设备配置等。
2.对改建、合并、调整实验室,应提出相应方案和人员、设备、用房的调整和建设计划。
3.对撤销实验室,应对原实验室人员、设备、用房等的安排提出方案和论证报告。
(三)凡经批准建立或调整的实验室,其人员编制、经费、设备、用房等问题,由所属单位分别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落实。
(四)未经学校批准,各教学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和建立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中,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要体现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并按期检查建设进度。
第十二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适应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实验室任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设置、职责与考勤、考核办法;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器材与使用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资料收集及档案管理制度;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制度等。
第十四条 实行实验室挂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验项目与要求、仪器设备操作注意事项、安全与环保规定、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与提示等,均应通过标牌或展板醒目公示。
第十五条 做好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室的房舍、场所、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和所在单位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保证实验项目开出率。根据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发展情况,积极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确保实验项目开出率达到100%。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工作档案基本信息。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完善实验室任务、教学工作量、人员情况、人员考核记录、工作记录、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购置和使用情况、仪器设备运行保养与维修情况、安全与环保等记录,及时向学校提供实验室和实验教学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 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计量、标定及检定和各项管理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帐、实验教学记录;做到帐、物、卡真实准确,仪器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并开出实验课(项目);认真编写和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任务书等教学资料;保存好实验教学记录和学生实验考核相关材料;安排好实验人员,认真辅导,严格要求,规范考核,保证实验课的质量。
第二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积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实验教学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教学效果。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进和自制教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教师实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对工作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和管理。教育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认真做好实验,写出实验报告。
第六章 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均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工作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明确职责,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水平,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中心(室)主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聘任,报人事处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级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不同专业技术的职责要求确定。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制度,保持清洁卫生,仪器设备要摆放整齐,不乱堆乱放,不得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要有实验室四防(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措施,定期检查“四防”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不得违反规定随便排放废渣、废气、废水、废物,防止噪音,不得污染环境。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整改工作。待相关部门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