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7〕33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4月18日
安徽建筑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保证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安徽建筑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需是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能遵守《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包括中外合作培养模式、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和学校选拔出国留学模式三种模式。其中:中外合作培养模式是指学生首先在我校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学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如3+1(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短期国际交流模式是指学生经学校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不超过一年的培养模式;学校选拔出国留学模式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校选拔并进行语言培训后,赴合作学校进行本科学习。
第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由教务处、相关学院和外事办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校具体情况、国外合作学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经合作学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在我校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学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可赴国外合作学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第六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因考核不合格不能按时赴合作学校学习的,应延长学制至该专业下一届继续在我校学习,学习结束时继续申请赴国外合作学校。若连续两年都未能去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可经学生本人申请并获学校批准后,在我校完成后续阶段学习任务,达到我校该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的,发放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出国满一年但未达三年且累计学习年限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国外阶段学习的,可申请回我校相应专业继续学习,经批准后在我校完成后续学习任务。
第八条 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生不得申请校内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中外合作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其他同类学校继续学习,相关手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通过学校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出国前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最长为2年。学生在国外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学习而回国的,在学籍保留期内可申请恢复安徽建筑大学学籍,经学校批准后在保证学业连续的情况下转到相应专业年级学习。
第三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执行我校和合作学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组织运行原则上由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安排进行具体落实,语言类课程及从合作学校引进课程的师资配备由校外事办会同相关教学单位统一落实。
第十一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获准赴合作学校学习的,若有未通过的理论课程(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须在合作学校重修相同(或相近)课程。修读手续等事宜由学生自行在合作学校办理,修读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赴合作学校学习后,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合作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毕业时需提交经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并经外事办确认的纸质材料交教务处审核、存档。
第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从合作学校转回我校相关专业学习的学生,需执行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已修读课程和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因培养方案不同导致转入前未修读课程,需予以补修;已修课程若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后续的课程教学要求一致,符合学分互认条件的,可按学校相关要求申请学分互认,获批后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章 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实行弹性学制,总体学习年限包括国内学习、休学、保留学籍以及在合作学校的学习时间。其中专升本等两年制本科总体不得超过5年,四年制本科总体不得超过7年,五年制本科总体不得超过8年。超过规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双方学校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六条 经学校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内,获得留学学校学位证书的,学生可凭学位证书和学生成绩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相关规定发给安徽建筑大学相应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参加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的学生在合作交流学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学校的规章制度。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档案不迁出我校。
第十八条 赴合作与交流学校学习的学生,应按照合作与交流学校所在地及学校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应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合作与交流学校途中以及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在赴合作交流学校途中或在合作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或突发事件的,按我国和当地法律法规及合作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否则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后果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外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