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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学分互认实施细则
发布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4762

 

校字〔2025〕62号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学分互认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学分制学生课程学分与成绩管理,根据《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互认原则

第三条校内专业修读的课程认定

(一)课程性质相同、课程名称相同但层次不同的课程。教学要求高、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替换教学要求较低、课程学分少的课程。

(二)课程性质相同,课程名称不同的课程。教学内容全面覆盖拟认定课程且教学要求高、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替换教学要求较低、课程学分较少的课程。

教学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内容达70%以上的。

(三)因转专业、学籍处理等原因导致学籍异动,或因学校进行专业结构调整导致专业停招停办,相关课程在学籍异动(专业调整)后没有开设,可由学院指定相近课程进行修读,但指定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课程学分。学生按照学院指定的改修课程进行修读的,可予以学分互认。

(四)必修课程进行学分互认的,原则上需用多学分课程替换少学分课程,校公共选修课不参与学分互认。

第四条校外修读的课程认定。由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原则上按照“校内专业修读的课程认定原则”进行认定,对校外修读的课程内容和学分数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差异较大的课程,可申请认定为选修课程。

第五条课程学分不能重复互认。

第三章成绩与学分计算

第六条一门课程互认为另一门课程的,拟认定课程成绩为原课程成绩。

第七条多门课程互认为一门课程的,拟认定课程成绩为按原课程学分加权平均计算的成绩。

第八条互认课程的学分以互认后的课程学分计。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学生申请。学生对符合互认条件的相关课程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其中,校外修读的课程认定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开课单位与学生当前所在学院论证。开课单位需对课程核心内容相同或相近程度进行论证;学生当前所在学院需对互认课程是否满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论证。

通过论证需进行学分互认的课程由学生当前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查后,填报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对校外修读的课程,微专业中已在主修专业修读的相关课程,其他如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课程,具体学分互认工作由由学生当前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相关学分互认结果由学生当前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学分互认实施细则》(校字〔2016〕2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