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5〕60号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绩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章 成绩评定与复查
第三条 课程成绩评定与记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载。
(二)课程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构成需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三)平时成绩的考核应反映学生平时的学习质量和过程性测评,应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践环节、小论文、课堂笔记、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综合情况予以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课程成绩的40%-50%。
(四)免听课程学生需按课程要求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实训等实践活动,期中考试等过程性考核,计入课程考核平时成绩;若无相应的课程作业与实验实训等要求,学生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准。
(五)各类补考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评定,不计平时成绩。
第四条 学生若对本人课程考核成绩存在疑问,复查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在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不计寒暑假)内,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提出书面成绩复查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院长、课程所属专业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组成三人以上的复查小组对试卷进行复查。试卷复查范围仅限于卷面漏判、错判和统分错误。
(三)复查小组在试卷复查工作结束后,应在《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上填写复查结果报教务处。若确有差错,开课单位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成绩修改事宜,复查小组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教务处。
第三章 成绩报送与修改
第五条课程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按教学大纲要求的各项成绩比例,在教务系统中录入并提交成绩。成绩录入提交后,生成并打印纸质成绩单一式二份,纸质成绩单经任课教师、课程组组长或专业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报任课教师所在单位教学办存档,一份用于试卷装订规定标准存档。
第六条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认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得修改。确因评阅或录入过程中出现漏判、错判、统分错误或录入错误的,需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建筑大学课程成绩修改申请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同意后可予以修改。
第七条课程成绩修改流程如下:
(一)任课教师申请。任课教师需填写《安徽建筑大学课程成绩修改申请表》,说明修改原因,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原始评阅记录、试卷、教学日志、作业以及其他学生考核材料。
(二)课程评阅组审核。由专业系(教研室)主任牵头组织课程考核评阅组(不少于3人),对任课教师提交的成绩修改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专业系(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报相应教学单位审查。
(三)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审查。教学单位需召开教学委员会会议,听取任课教师和课程评阅组关于成绩修改的情况汇报,经教学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教学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查意见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核查教学单位提交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成绩修改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由教务处处长审批。经同意后,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成绩。
第四章 成绩使用与存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
(一)基于督促学生学习的需要,学生所在学院向其亲属通报考核成绩的;
(二)因就业、升学、出国等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三)因学生参加评奖、评比等活动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不在以上情形之中,未经学生本人申请或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学生的考核成绩表。
第九条学生应合理使用其考核成绩。以学校名义或盖学校公章出具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须经教务处审核,确保客观、真实。
第十条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做好学生成绩存档工作。任课教师按照试卷装订规定标准整理教学档案并及时上报开课单位,开课单位需于本学期课程成绩提交后至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教学档案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教务处需做好学校学生课程成绩的存档工作。学生毕业后,需及时整理毕业学生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同时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课程成绩管理规定》(校字〔2016〕1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