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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省内高校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1688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799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关于省内高校学生转学实

 

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省内高校学生转学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783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省内高校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学条件

(一)省内其他高校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入我校相应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我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二三分段制等);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申请从学校转出至省内其他高校的学生,原则上需满足学校转学条件,同时符合拟转入学校相关要求。

二、转学程序及时间

(一)学生转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其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

2.转出学校需核实转学理由,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同意转出并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务处(招生办);

3.教务处(招生办)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初审,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有相应的教学能力,拟同意转入我校的,报学校研究决定;

4.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二)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我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并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病转学的,需提供我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校医院印章)。

(三) 学校受理转入学生申请工作的时间原则上在每年225日至34日和825日至94日两个时间段,其他时间不予办理。获准转学学生需及时办理相应的学籍变更手续,学校将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校学生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申请从学校转出至省内其他高校的学生,需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出申请,经辅导员、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招生办)审核,学校审批。

(五)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导致学生需要转学的,学校将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协助学生转入到同层次其他学校学习。

三、组织管理与监督机构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转学工作领导组,负责相关转学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招生办)。

(三)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学生处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监督机构,全面监督学生转学工作各环节,受理相关学生投诉,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对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关于省内高校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校字〔201540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