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教学组织运行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巡考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863

 


校字〔2025〕60号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巡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试巡考是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加强考风学风建设的必要环节,是考试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试管理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为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管理,强化考风、学风、教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参加的各类课程考试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凡校内组织的本科课程考试,原则上应建立校级和院级巡考制度。

第四条 校级巡考组原则上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院级巡考组一般由各学院党政负责人,院级督导组成员、院办、教学办工作人员,辅导员及相关专业系(教研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 巡考组原则上至少由三人以上组成,参与巡考工作,其中设组长一名。

第三章 巡考职责

第七条 巡考人员需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巡查和监督,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进行处理。在巡考前,应认真学习有关管理规定,熟悉考试基本情况。在巡考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稳妥地予以处理。

第八条 巡考人员有义务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巡考人员应对考试的以下环节和情况进行巡查与监督:

(一)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情况、考试准备、组织实施及考场分布情况;

(二)试卷保密及印制情况;

(三)考场整理、考场秩序及考场纪律情况;

(四)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按时到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考试的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情况。

第九条 巡考人员如在巡考中发现问题,应在巡考记录上如实记载,并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章 巡考纪律

第十条 巡考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巡考组成员如不能按时到岗或需中途离岗,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巡考人员应于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巡考材料,初步检查考试准备及各学院考试工作组织安排情况。

第十二条 巡考人员在巡考过程中,应始终佩带巡考证,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应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第十三条 考试开始后,巡考人员根据考场分布情况,合理安排巡查工作。在巡考过程中严把考风考纪关,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切实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四条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应当保守巡考内容和学校机密,不得泄露给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巡考人员应当遵守巡考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偏袒,谋取个人私利和不当利益。

第五章 巡考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巡考结束后,校级巡考组应认真填写各项巡考记录,如实记载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对考试整体情况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合理建议,并将巡考记录交教务处汇总存档;院级巡考组如在巡考中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将巡考结果及时反馈教务处,相关巡考记录由各单位汇总存档。

第十七条 教务处需对巡考组报送的巡考记录及时进行整理汇总,进一步核实巡考组反映的情况,确保最终形成的巡考汇总结果客观明晰。

第十八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巡考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并将巡考中存在问题的材料,复印存档后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决议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考试巡视工作管理办法》(校字〔2014〕173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