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培训工作,提高安徽省教育系统基建及相关专业人员素质,依据《安徽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学会章程,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对象为安徽省教育系统基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学会会员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培训遵循“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规范节约”原则,由学会秘书处牵头组织实施,理事会负责审批重大培训事项。
第四条 培训类型及频次:
聚焦专项政策、技术或规章,根据需求灵活安排;
不定期举办涵盖系统知识技能培训;
支持参训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外部培训。
第五条 培训计划与审批:
秘书处结合需求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新增或调整培训项目,由秘书处报备理事长批准即可。
第六条 培训实施:
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学会网站、会员群发布通知,明确报名方式及要求;选聘行业专家或业务骨干授课,采用集中授课、案例分析等简洁实用的教学形式;
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参训人员、培训内容等。
第七条 培训考核:
所有培训实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考核结果作为会员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经费管理:
经费来源包括学会年度会费收入、培训会务收入、合法赞助;
开支范围参照《安徽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涵盖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等必要支出,严禁超标准、违规开支。
第九条 报销结算:
培训结束后,秘书处凭发票、费用清单、参训名单等凭证,按财务制度报销;
凭证需真实完整,发票抬头、内容与培训项目一致。
第十条 监督检查:
监事会对培训工作及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严禁截留、挪用培训经费,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