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会会员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会信息,深化学会会务公开,促进学会依法治会,推进学会民主管理,提高学会工作透明度,规范学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学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会名称、办公地点、学会性质、宗旨、机构设置、章程等基本情况。
2.学会规章制度;
3.学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学会的重要会务和重大活动;
5.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6.对学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7.学会的财务情况;
8.学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情况;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学会信息公开实行分类公开机制,按信息类型明确对应公开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信息类别 | 核心公开内容 | 公开方式 |
基本信息 | 第二条第1项(学会基本情况)、第2项(规章制度) | 学会网站 |
规划计划 | 第二条第3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 学会网站 |
会务活动 | 第二条第4项(重要会务、重大活动)、第二条第5项(会议纪要)、第十条(会议通知) | 学会网站、QQ群/微信群、手机信息(及时发布) |
重大影响信息 | 第二条第6项(行业动态、重大影响信息)、第十一条 | QQ群/微信群、手机信息(即时推送) |
财务审计 | 第二条第7项(财务情况)、第九条(年度报告、监事会报告) | 各种会议 |
评比表彰 | 第二条第8项(评比表彰情况) | 学会网站(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
其他法定公开事项 | 第二条第9项 | 根据事项性质选择对应公开方式(按规定时限公开) |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学会的持续责任,学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学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学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学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学会向会员单位、理事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学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学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公布。
第十条 学会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一条 学会应当随时关注基本建设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学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二条 学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的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学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信息公开制度》(教基学〔2015〕26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