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科研课题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李大华发布时间:2025-12-25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科研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并把它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具有前瞻性、独创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会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条 学会科研课题面向本会会员,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的管理研究工作者,特别是高校相关专业师生申报的课题。

第四条学会科研课题分为两大类: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规划课题每2-3年发布一次,并在其中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专项课题则聚焦特定专题,由学会或主管部门根据教育基本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发起,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

1.重大课题‌:旨在解决本省教育基建领域内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的科研技术和工程管理问题,研究内容覆盖面广、创新性强,对行业发展应用有深远影响。经费资助额度人民币伍万元,申报人通常需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多年教育教育基建管理工作经验,研究团队的综合实力较强。‌

2.‌重点课题‌:聚焦于我省教育基建事业发展的实践需求,研究目标明确,并在特定方向上可取得突破性进展。经费资助额度为人民币壹万元,申报人一般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且课题设计需体现较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

3.‌一般课题‌:以解决基础性、探索性或应用性问题为主,研究范围较具体,注重实践价值和可操作性。经费资助额度为人民币五千元,申报人为本会会员,无学历和职称要求,但需确保研究方案科学合理,能形成有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第五条 学会理事会领导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指导下具体负责科研课题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课题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监督、结题验收及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等。

第六条 科研课题负责人应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鼓励课题组和课题单位自筹经费。

第七条规划课题申请程序:学会按期发布课题申报通知,课题申报人可根据通知文件,以所在地区或单位教育基建工作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科研课题申报书》一式四份,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审核同意,再报学会,由学会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立项。

第八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严谨、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宁缺毋滥”的原则,重点考察课题的创新性、前瞻性、实用性以及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九条本会设立“科研课题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本会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领域的行业专家、学者组成。课题立项和结题验收均应在专家库中抽选专家57人(单数)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抽选专家在监事会监督下完成。

第十条课题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如果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报了当年课题,或与课题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得参与该批次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专项课题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育基本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发起,学会组织科研课题组开展专项研究。

第十二条 规划课题经专家组评审同意立项、专项课题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的课题由学会秘书处颁发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和课题单位填写《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科研课题任务书》报学会秘书处,研究工作即可启动。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课题经费来源包括本会资助、单位配套及社会赞助。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及本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由学会资助的科研课题一经立项,即支付一半课题经费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剩余部分待课题评审结题后按规定全部支付。研究经费不足部分,课题单位可以自筹科研经费,但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并追缴资助的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学会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并设一名组长。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十七条 每一个计划期结束后,学会将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其中将评出一批优秀成果加以表彰。获奖者将得到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员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