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一点看 | 居住权的限制有哪些?

发布者:王如芳发布时间:2020-11-27浏览次数:103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居住权转让出租

居住权是住宅所有人为满足特定自然人居住需求,在自己所有住宅上设定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对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居住权的行使也会受到限制。那么,关于居住的限制有哪些呢?本期小编就带您一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释义】

居住权不得转让: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

居住权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其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享有收益权。

本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形下,居住权人不能将住宅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如果当事人根据需要达成协议,也可以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