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应急管理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国高层建筑数量剧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高层建筑60余万幢。高层建筑火灾多发,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规定》中加强了对外保温材料的管理。明确对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以及在高层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燃放烟花爆竹做了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在新规中,与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相关的有以下两条:
1、在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有如下规定: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着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2、在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