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巡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考试巡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端正考风学风,根据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本、专科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组织的考试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凡校内组织的考试,原则上应设立三级巡视制度,即由校领导及职能部门、校教学督查组及二级系院等组成的三级考试巡视体系。 第四条 校级巡视组原则上由学校领导、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分管教学)、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校教学督查巡视组由学校教学督查组成员组成。 第六条 二级系(院)巡视组一般由各系(院)分管学风建设的书记、办公室工作人员、教学办工作人员、辅导员及相关教研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 考试巡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巡视员)均代表所委派单位行使考试监督权利,按照学校规定对考试的相关内容进行巡查和监督,并对考试中出现的情况进行暂行处理、记载及给出建议等。 第八条 巡视人员原则上应以组为单位,组内至少有三人以上参与巡视工作,其中设置正、副组长各一名。 第九条 巡考员有义务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且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本着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认真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巡视员在接受委托行使巡视职权前,应认真学习有关的管理规定,积极了解、熟悉考试基本情况,在正式开始巡视前对考试的基本状态应有初步的了解。 第十一条 巡考员在考试巡视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在不影响考试大局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处理。必要时,可委托考试办公室暂行处理。 第十二条 巡视员在巡视过程中,应始终佩带胸牌,且进入考场楼层前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关至无声或振动状态。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由组长全面负责。组长如不能按时到岗,应向副组长请假,且由副组长代行组长职责。组内其他成员如不能按时到岗或需中途离岗,均需向组长请假。 第十四条 巡考组成员应于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一般为当次考试的考试办公室),领取巡视材料并初步检查考试的准备情况及各二级单位考试工作组织安排情况。 第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巡视人员需根据考场分布情况,合理安排巡查工作。在巡视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该如实记载、公正处理,不得徇私偏袒。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对当次巡视的考试整体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对考试提出合理建议,认真填写各项巡视记录并交考试办公室汇总。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巡视内容 第十七条 巡视人员应对考试的如下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和巡查: (一)向考试办公室了解当次考试的基本情况、考场分布情况及其他组织实施情况; (二)各教学单位考试的组织、准备情况; (三)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及考试办公室运行状况; (四)试卷印刷的保密及印刷质量; (五)试卷是否符合命题要求及命题规范; (六)考生证件完备情况及考场整理情况; (七)考场秩序及考场纪律情况; (八)监考教师到岗情况及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九)考试的纪律检查、保密、保卫及后勤保障情况。 第十八条 巡视人员如对上述巡视内容存在疑义,须在巡视记录表上如实记载,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巡视结束后,巡视组应将巡视材料及巡视结果交考试办公室备案、汇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
作者:系教学办 2007-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