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以及《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实施开放共享。因涉密等原因不能共享或不具备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应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备案。
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若有开放共享价值的,应积极实施开放共享,并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在保障满足学校教学科研使用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对校外开放共享;
(二)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于校内本科教学时不予收费。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两级管理模式。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独立设置的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各学院、信息网络中心、节能研究院),下称“二级单位”。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附件1),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和开放共享服务制度,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日常管理与测试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费及经费使用规定
第七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属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依据设备损耗、维修维护、水电气、房屋占用、实验耗材、人力成本和管理费等要素合理制定(填报附件2),经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审定同意后公布执行。
收费标准可依据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
第八条 校内、校外服务收费实行差异化价格。其中校外测试服务收费按照审定的标准执行,校内收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审定标准的50%。
按开放共享服务流程(附件3)预约成功后,校内用户填写校内交费单(附件4),经二级单位(或经费)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划转;校外用户填写校外交费单(附件5)后转账或至学校财务处刷卡交费。
第九条 所有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严格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为二级单位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账户。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收费未上交学校财务处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按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条 测试服务流程及服务细则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制定,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公布实施。原则上先交费后服务。
第十一条 开放共享收入,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安徽建筑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作为本单位自主创收经费年初列入预算,报学校审批。
(一)收入的40%列入学校预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水电气消耗、房屋占用、设备损耗,以及校级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保障费用;
(二)收入的20%分配给相应的二级单位,可用于支付实验耗材、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以及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相关的人员学习培训及调研费用;
(三)收入的40%列入“社会服务调控经费”预算,年终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次性核算给相应的二级单位,用于支付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的劳务等费用。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对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运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二级单位根据人员配备、设备状况、使用记录、规章制度、功能利用、使用频率、环境氛围、科研成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自评形成总结报告,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校字〔2015〕91号)同时废止,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建筑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docx
2.安徽建筑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