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特色高校特色学科专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规范特色高校、特色学科专业(以下简称“双特色”)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双特色”项目建设效能,优化学科建设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特色”项目建设包括行业特色高校、特色学科、特色专业(群)、现代产业学院、数字化转型、“双师双能”教师团队和其他特色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将每年“双特色”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双特色”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组织申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为学科(专业)带头人或教学(科研)团队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带领团队能力,且工作信誉良好。
第五条 行业特色高校建设项目由发展规划处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申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批准后向教育厅申请、立项。特色学科项目由学科带头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查、发展规划处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经学校批准后向教育厅申请、立项。特色专业(群)项目由学科(专业)带头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批准后向教育厅申请、立项。现代产业学院项目由所在单位申报,教务处评审、学校批准后向教育厅申请、立项。“双师双能”型教师团队项目由团队带头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人事处评审,经学校批准后向教育厅申请、立项。数字化转型项目由信息网络中心申报,经学校批准后向教育厅申请、立项。其他特色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批准后向教育厅申请、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双特色”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组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工作。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各项目单位负责对所承担的各类“双特色”项目开展年度检查,形成项目建设情况年度进展报告,特色学科、数字化转型和其他特色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年度进展报告报发展规划处,特色专业(群)和现代产业学院等项目的建设情况年度进展报告报教务处。“双师双能”教学团队项目的建设情况年度进展报告报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完成质量较差的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整改情况。
第八条 所有“双特色”项目均须按任务书要求时限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应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对项目结题验收未如期通过的项目,学校将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期内仍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双特色”项目经费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重在建设原则。“双特色”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经费重点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平台、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践培育基地、教学质量与课程、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建设。
(三)科学预算原则。要按建设目标合理编制预算,充分发挥现有条件的作用,建设好“双特色”项目。
(四)专款专用原则。要按项目单独建帐,不得挪用或转作他用,学校财务处按项目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双特色”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经费使用原则和经费支出科目,科学编制经费预算申请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双特色”项目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时,要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报批: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双特色”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2),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推荐申报职能部门、发展规划处审批,财务处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双特色”项目总经费的50%由学校统筹用于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45%拨付给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建设经费, 5%由发展规划处作为统筹建设经费。经批准暂缓结题项目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半年),结题验收不合格的由发展规划处书面通知财务处直接收回剩余的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差旅费: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调查调研、建设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10%),按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3.会议费:是指因项目建设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10%,按学校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
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开展合作与交流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10%。
5.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发放标准按学校劳务费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5%。
6. 培养培训费:仅指“双师双能”型教师团队项目建设过程中,围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组织教师赴企业挂职实践、教师培养培训等费用。
7. 人才经费:仅指“双师双能”型教师团队项目建设过程中,聘请产业行业领域的人才和引育产业教授,产生的费用。
8. 其他费用:其他确因项目建设需要所产生,经学校审批确认为必要的经费。
第十五条经费支出科目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建设、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学校已确定主要经济科目、内涵及设置比例。(附件3)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制。项目报销审批权限如下:
1. 20000元以内,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
2.20000~50000元以内,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项目推荐申报职能部门负责人、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审批;
3.50000~100000元以内,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与项目推荐申报职能部门负责人、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发展规划处的校领导审批;
4.100000元及以上,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推荐申报职能部门负责人、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发展规划处的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结项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经费结算,结算后其项目结余经费由发展规划处书面通知财务处统一收回学校。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对相应类别“双特色”项目开展年度检查或结题验收。年度检查不通过的,下一年停止项目资助。凡因故未能参加检查验收的项目,须填报项目延期申请书,延期申请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后结题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半年一次调度,且下一年度所在单位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和数字化转型项目资助一定数量削减。
项目年度检查或结题验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有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现象;
(二)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三)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四)有其它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组须配合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撤销项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项目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和人事处依据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建设任务书及相关管理文件,对立项建设的各类“双特色”项目进行考核。对考核结论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学校其他新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突出的项目单位,可以单独给予所在单位一定数量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或数字化转型项目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