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属企业委托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承接项目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教师作为项目承接人(以下类同)承担的勘测、规划、设计类研究项目,自行落实项目团队,并依据项目类别由学校勘测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研究院考核项目团队成员项目研究能力;考核合格者,由相关设计研究院在合同评审通过后与业主签订项目勘测设计合同。
第二条项目勘测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接人负责办理相关设计研究院与学校签订项目设计研究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委托团队进行项目勘测设计研究技术服务事宜。
第三条相关设计研究院作为委托方,按照生产经营及质量管理办法统一实施项目勘测设计质量和进度管理,履行与业主签订的项目勘测设计合同。
第四条项目勘测设计合同经费转到相关设计研究院后,相关设计研究院收取14%管理费;其余86%中,除项目劳务费、成本等设计院必要的开支外,学校与设计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剩余部分作为项目研究或咨询经费转至学校财务,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安徽建筑大学非财政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校属企业委托类科研项目间接成本:按照项目到校经费总额的7%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其中:学校科研条件支撑费6.9%;科研开发基金0.1%。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和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