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者:万德军发布时间:2022-12-09浏览次数:7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激发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客观公正地考核辅导员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和《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校党字〔2018〕21号),结合学校实际,现对《安徽建筑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校党字〔2014〕27号)进行修订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原则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是学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人事处牵头,学生处和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参加的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组,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定和处理辅导员工作事故,审定考核结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辅导员工作考核具体事务。

第三条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考核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学生处统筹安排下,开展任课教师及同行评价、学院领导小组评价等考核工作。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等履行岗位职责的十个方面内容。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与时俱进,引领学生深入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校、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特色工作及工作态度。在所负责的工作领域能不断创新,工作独具特色并取得显著成效;工作态度端正,能够按时按质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辅导员工作考核主要由学生评价、任课教师及同行评价、学院领导小组评价、学生处考核评价等四个部分组成,总计100分。各部分比例分别为:学生评价占40%,任课教师及同行评价占20%,学院领导小组评价占20%,学生处考核评价占20%。辅导员科研、个人奖惩情况和所负责班级学生奖惩情况作为加、减分项目计入总分,加减分项目分值最高为20分。

学生评价:学生评价由学生处组织实施,根据该辅导员当年度学评辅得分计算得出。

任课教师及同行评价:由辅导员所负责班级当年任课教师和本学院其他辅导员进行打分,具体实施细则由学院制定。

学院领导小组评价:学院领导小组检查辅导员工作日志、年度总结,以及深入基层等过程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结合辅导员日常工作表现进行打分。

学生处考核评价:学生处组织开展辅导员工作检查,检查辅导员工作职责履行、辅导员工作台帐建立、班级学习风气、参与学校组织活动等方面情况,结合学校评奖评优、资助、特殊群体帮扶、就业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打分。

加减分项: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课外竞赛等旨在提高学生全面发展的各级各类活动,其所获奖项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加分项内容。其分类标准以《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校字〔2022〕43号规定为准。

1.所带班级荣获省级先进集体的,每个加2分;荣获国家级先进集体的,每个加5分。

2.学生荣获省级先进个人的,每生加1分;荣获国家级先进个人的,每生加5分。

3.所带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得:

一类竞赛奖项的每个奖励10分,二类竞赛奖项的每个奖励8分,三类竞赛奖项的每个奖励5分,四类竞赛奖项的每个奖励3分,以团队参赛的成员得分按参与顺序加权分配;所带学生在国家级一类竞赛中获得金奖的(团队中的主要成员)可直接认定为年度优秀,其指标不占学院总指数,同类奖项以最高分计分,不重复计分。

4.所带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文体活动中获得奖项的:

国家级每个奖励8分,省级每个奖励5分,校级每个奖励3分,以团队参赛的成员得分按参与顺序权重分配,同类奖项以最高分计分,不重复计分。

5.辅导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四类期刊发表学生工作方面论文或撰写新闻报道被省级及以上媒体转载的,每篇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三类期刊发表学生工作方面论文的,每篇加2分;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生工作方面论文的,每篇加5分。

6.辅导员个人获得表彰、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比赛或学校认定的其他与辅导员工作相关比赛获奖的,校级加2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10分。同类奖项以最高分计分,不重复计分。各学院可根据获奖等级合理调整分值。

7.主持校级学生工作研究项目加2/个,省级项目加5/个,国家级项目加10/个

8.由于辅导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所带学生受违纪处分的,每人次扣0.1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按照个人自评学院考核学生处考核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的程序对辅导员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个人自评:辅导员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年度辅导员工作,填写《安徽建筑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表》。

学院考核:各学院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和本办法,严格按照学校考核标准和要求,在辅导员自评的基础上,组织授课教师和同行评价;并认真检查辅导员工作有关材料,结合其工作表现进行领导小组评价;同时,计算辅导员本年度加减分值。学院汇总学生评价、任课教师及同行评价、学院领导小组评价初步确定考核等级,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汇总

学生处考核:学生处在学院初步确定考核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学评辅、日常工作台账和参与学校组织活动情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打分,确定考核等级。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须将相关论文原件及其他支撑材料等按要求报送学生处汇总

学校考核领导组审核:领导组对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最终考核等级。

第六章  考核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专、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分开进行,参照当年学校下发考核文件分别计算考核等级比例。其中,专职辅导员优秀占比40%,兼职辅导员优秀占比30%。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考核为优秀: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生工作,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二)专职辅导员考核分数在所在单位位于前40%,兼职辅导员考核分数在所在单位位于前30%,且总分不低于80分;学评辅参评率不低于80%,得分不低于32分满分40分

(三)专职辅导员全年指导学生数不低于本学院辅导员所带学生数的平均值,兼任行政职务的可适当下调。兼职辅导员全年指导学生班级不低于2个自然班。

(四)未发生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

(五)本年度,专职辅导员须在四类及以上刊物发表学生工作论文至少一篇(第一作者),或主持校级及以上学工项目,并获得阶段性成果。

(六)参加当年度辅导员技能大赛或学校认定的其他和辅导员工作相关的比赛或活动,成绩良好。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考核为合格: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二)总分不低于70分;学评辅参评率不低于70%,得分不低于28分满分40分

(三)当年未发生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一)当年发生三级及以上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

(二)本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三)学校认定的其它疏于职守、影响恶劣的责任事项。

(四)有悖师德师风,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相关要求的。

(五)无故不参加学校面向辅导员组织的活动,或不参加学院召开的辅导员工作例会等活动3次以上等情况

第七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的结果与岗位津贴、业绩津贴、专职辅导员专项岗位津贴挂钩。津贴按学校年终考核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优秀分两个档次,一档占比10%左右;二档占比30%左右。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在个人申报、学院推荐的基础上,学生处组织人员采取审查材料、听取汇报等方式,按10%评选出年度优秀辅导员。公示后报学校审批,授予其“优秀辅导员”称号,并择优推荐参加全省、全国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十四条 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生处将予以诫勉谈话,并停发下一年度辅导员专项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辅导员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岗位聘任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校党字〔2014〕27号)同时废止,由学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