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金牌”辅导员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万德军发布时间:2022-09-28浏览次数:704

安徽建筑大学“金牌”辅导员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和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建设,推动辅导员工作精品化开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牌辅导员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学生为中心工作,以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总体目标。旨在引导辅导员加强研究探索、突出特点特色、培育骨干专家、多出成果成绩,充分发挥其在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和提升辅导员能力素质的带动辐射作用。通过建设辅导员工作室,逐步建成机制健全、资源共享、特色鲜明,科研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实践效果好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以项目委托、选派进修、培训调研等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建设若干个辅导员工作室,打造一支专家型骨干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建设任务

第三条 工作室的建设任务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解决实际问题。工作室深入探索“三全育人”模式,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与学生建立常态的互动关系,建立工作案例库。完成学生工作部布置的专项工作任务。

(二)培养优秀团队。工作室负责人负责制定本工作室成员培养方案,积极做好示范,指导和帮助工作室成员在建设周期内达到培养目标。

(三)培育学术成果。工作室以工作实际为基础,针对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课题立项、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等方面取得突破。

(四)凝练精品项目。工作室以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根本目标,创新工作思路,开展特色活动,总结工作经验,使项目具有可推广、可复制的价值。

(五)推广育人模式。工作室的教育研究成果应具有可操作性、可复制性、可推广性,以论文、专著、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介绍、推广。

(六)推进实践创新。工作室要贴近大学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富于创造性,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的实践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工作室应围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所要求的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九项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建设。

第五条 工作室应明确建设方向,制定建设方案,紧密结合建设方向和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工作。

第六条 工作室命名为“安徽建筑大学XX(姓名)金牌辅导员工作室”,或由团队自行申请特色命名,报学校批准后使用,并授予牌匾,建设周期内不得随意更换名称。

第四章遴选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工作室申报人即工作室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积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要求,享有较高社会声誉;

2.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含5年),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中级职称申报者需在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3.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自觉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4.在履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和要求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工作得到学校、学院和学生的普遍好评,个人所带学生团体受到过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5.上一年度学评辅不低于90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2)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

3)其他不符合推荐遴选情形的。

7.优先推荐情况

在脱贫攻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表扬或奖励的。

(二)工作室成员原则上5-10人,建议跨学院组建,专兼职辅导员、学生工作相关人员、专任教师等均可参加。

(三)每名辅导员只能加入1个工作室,工作一年后,可根据个人意愿转入其他工作室或退出,满足条件的也可作为负责人申报工作室。

第八条 遴选流程

(一)申报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推荐至学生处。

(二)学生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辅导员,结合近两年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表现、申报材料和育人实效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建设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学校为工作室挂牌。

第九条 工作室建设周期满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条 工作室建设周期为4-5年,学校每年资助每个工作室不低于5万元建设经费。建设经费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课题研究、学术研讨、工作经验交流、工作论坛与讲座、图书资料购置、外出学习、程序开发等。经费由工作室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在预算范围内自主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工作室负责人及成员优先获得学校学生工作相关课题、精品项目的资助和外出参加相关培训的机会。

第六章评估及考核

第十二条 工作室的评估和考核采用阶段性评估与建设周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阶段性评估和周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阶段性评估

工作室对照建设要求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并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报送学生处,学生处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阶段性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阶段性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工作室资格。

(二)建设周期考核

建设周期满后,采用现场答辩、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终期评估验收,主要考核工作室的工作成效、研究成果、团队建设、成果应用推广情况等,重点考察工作实效和创新应用情况。

验收结果优秀的工作室,工作室负责人及表现突出的成员优先获得评优评先机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研究课题。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工作室,可延长1年再进行验收,延长期间不再给予经费支持,延长期结束仍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工作室资格,工作室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工作室。

第七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