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学生事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及时解决学生“急难愁盼”问题,统筹整合学校现有资源,搭建全校大学工平台,建立健全学生事务及时处置长效化、制度化机制,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安徽建筑大学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事务联席会议制度,是由学工部牵头,涉及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学生日常事务定期研判、集体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生事务联席会议,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学工部、宣传部、教务处、研工部、就业工作处、校团委、保卫处、信息网络中心、财务处、图书馆、后勤集团、体育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共同参与,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生管理事务的重大工作事项,均应由学生事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方案。
(二)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中的重点问题,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其它需要由学生事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学生事务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学工部报请分管校领导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学生事务联席会议议题,由学工部负责会前收集、整理,提交校领导审定。学生事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闭会期间,应结合部门实际,积极征集;各学院要注重倾听师生心声,广泛收集学生急难愁盼的问题。未经审定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议题,不得临时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学生事务联席会议由学工部负责召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主持。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凡涉及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九条 学生事务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会议召集人可在会前就相关议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可对议题提出实施意见;必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如对所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请求做出决议。
第十条 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并建档保存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一条 学生事务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四章 执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事务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明确办理期限,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学工部汇总。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校领导请假,安排人员代会,会后应及时向本部门责任人报告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学生事务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学生服务管理事务联席会议制度》(校函〔201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