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校字〔2019〕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简称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为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比例及评定条件
第三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表现优秀、综合素质优良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以及当年度被学校录取的成绩特别优秀的一年级本科生。
第四条奖励比例与金额
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学金与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设奖比例为2%,每生2000元;二等奖设奖比例为8%,每生1200元;三等奖设奖比例为15%,每生800元;新生奖学金设奖比例为2%,每生2000元。
第五条评定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和创新创业活动;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第二课堂成绩排名,一等奖均需位于前4%,二等奖均需位于前16%,三等奖均需位于前30%。
3.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1)修读课程有补考的;
(2)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的;
(3)受违纪处分的;
(4)未注册的。
4.新生奖学金按省内生源与省外生源分别评定。省内生源各专业录取成绩的前2%可参评新生奖学金;省外生源录取成绩前2%可参评新生奖学金,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计。
第三章 评定、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评定办法
1.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年十月评定一次;
2.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议小组,经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按成绩从高到低等额推荐人选,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对各学院奖学金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并在全校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学籍审查确认后组织开展。
第七条学校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的档案。奖金由学校通过校园卡发放。
第八条获奖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九条获奖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校字〔2017〕90号)同时废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