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教学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01 浏览次数: 3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教学实验室购置单价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应进行论证。各教学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并进行初步论证,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论证。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申请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申报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要求,申请购置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填写《教学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见附件)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初步论证,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后审核汇总,报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教学单位审核后的购置需求再进行论证。

第七条 论证专家组由相关学科专家、设备技术专家等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进口设备论证要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设备购置规定,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论证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

(一) 必要性论证要素包括:拟购设备的主要功能及对提高教学质量支撑的必要性;购置设备的年使用机时数及预期使用效益;校内同类设备购置、使用情况,功能或性能差异性及不能满足需求的理由。

 可行性论证要素包括:设备所需经费、环境及设施保障条件落实情况(包括使用场所、环境改造、水电配置、配套设施、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后期维修维护经费等)。

第九条 论证应有详细记录,论证材料应完整保存备查。专附件:教学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doc.doc家应对论证内容充分讨论研究,提出具体建议给出论证意见。

第十条论证意见分同意购置、不同意购置两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汇总按流程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招标采购规定采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